重點摘要
1. 唯識宗所承許的執遍計所執自相成立,是法我執。
2. 唯識宗所承許的是執遍計所執有自相的法我執。
3. 就唯識宗所承許的法我執的遍計所執,可以分為兩類。自性相或差別相時,譬如以色法來講,色於執色分別心之耽著處自相成立;差別相來說是色之生於能執色之生的分別心耽著處自相成立,這是屬於差別相。一個是在色的自性相上增益遍計;另外一者是在色的差別相,色之生之上增益的遍計。
4. 色它可以在能執色的分別心耽著處中有,也可以在能詮色之聲的趨入處中有。
5. 唯識宗的所破法我,有二取外境有、執耽著處為自相成立、趨入處為自相成立,或者遍計所執為自相成立,是唯識宗所謂的法我的所破。
6. 耽著處自相空,或趨入處自相空、遍計所執自相空,是唯識宗所說的法無我。
7. 能詮聲在詮所詮的時候,必須帶有義共相和聲共相。
8. 「能詮」即能詮聲,或分別心,它在趨入所詮的時候,會帶有聲總和義總,這個是「無事」在經部宗認為這樣的義共相是無事。這個部分,小乘兩宗也極成。
9. 凡是分別心的直接境,或能詮聲的直接境,周遍是帶有聲總和義總混合。
10. 色於能詮色的直接所詮,指的就是聲共相,或聲總;色於能執色分別心的直接境,則是義總。
11. 凡是直接境或直接所詮都一定是帶有聲總和義總,它非自相成立,或是自相空。
12. 經部與唯識主張,色於能詮色之聲的直接所詮自相成立空。
13. 色於色的基反體。色的基反體也是色!
14. 分別心的耽著境是基反體或自反體?
15. 比量所量的自反體,是共相,是無事,經部所成立。
16. 能詮的名和所詮的法,在名言境中是沒有自相的、在名言境中自相是空的。名言境中無有自相,名言境中自相空。
17. 名言境中自相空,是有法的法性。
18. 任何一個法,都有它能詮的名言
19. 能詮的名言的名言境當中自相空
20. 任何一個法,它在能詮的名言的名言境當中自相空,是任何一個法的法性。
21. 宗大師安立耽著處、趨入處自相空是唯識法無我的道理
22. 耽著處,或趨入處自相空,是名言境中自相空?
23. 唯識宗他的法無我,破能取、所取體性異,也就是能取、所取體性異空、外境空。
24. 色於色的名言境中自相空,是法無我?
25. 耽著處自相空的空理當中,有包含能取、所取體性相異空?
26. 義共相和聲共相是能詮的直接境,這一點是內道的宗義極成的、共許的。
27. 講所詮的時候,分為直接所詮和間接所詮。
28. 譬如能詮瓶之生,直接是要詮說瓶;間接來說就是非非瓶或反非瓶。
29. 非遮(遣他法)可以分為:覺知遣他法、義自相遣他法。
30. 覺知遣他法是義共相,譬如瓶來說,就是瓶的義共相;
31. 義自相遣他法就是非非瓶或是反非瓶,就以這二者來安立,一個是直接所詮,一個間接所詮。
32. 覺知遣他法是直接所詮;義自相遣他法是間接所詮。
33. 以境來說,能詮它的直接境、能詮它的間接境。
34. 直接境是瓶的義共相;
35. 間接境是反非瓶。